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文件精神,打造阳光国企,实现信息公开,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,以公开促进企业健康良性发展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。
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,是指企业在履行依法合规经营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职责过程中,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开的信息。
第四条 企业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:
(一)坚持依法合规。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,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,推动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、标准化。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、方式、范围和程序,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安全。
(二)坚持公正客观。企业公开的信息要做到内容真实、数据准确,公开及时,不得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,或者重大遗漏,主动接受社会监督。
(三)严格落实责任。集团作为责任主体,建立企业信息公开责任制,各部室按照“谁形成谁公开、谁公开谁负责”原则,承担应公开信息工作中的相关任务。
第二章 公开形式及内容
第五条 下列企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:
(一)企业名称、法人代表、业务范围、办公地址等工商注册基本信息;
(二)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;
(三)重要人事变动情况;
(四)企业年度考核和负责人年度薪酬情况;
(五)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财务决算报告;
(六)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;
(七)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;
(八)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和增资扩股等情况;
(九)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情况;
(十)生产经营、项目建设、重要工作完成情况;
(十一)落实“两个责任”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情况;
(十二)职工队伍建设、群团工作、文化建设情况;
(十三)重大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;
(十四)落实上级重大任务部署及履行社会责任情况;
(十五)有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问题整改情况;
(十六)职工权益维护情况;
(十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。
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:
(一)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;
(二)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内部资料;
(三)个人隐私;
(四)正在研究讨论尚未形成决议、决定的事项;
(五)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、调查取证、审议等执法活动的信息;
(六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或上级规定、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。
第七条 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方式:
(一)通报、简报、公文;
(二)广播、电视、报纸、网站等公众媒体;
(三)集团官方网站、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;
(四)新闻发布会;
(五)公告栏、宣传板报、电子屏、公示牌等。
第三章 信息公开管理
第八条 综合事务部是实施和管理集团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部门。集团各部室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信息公开的日常运行工作,经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及时向集团综合事务部提供信息公开内容。
第九条 拟公开的信息,要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》等法律法规进行保密审查,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,不得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。对依法保密的,必须切实做好保密工作
第十条 集团公开信息编制中涉及财务数据等内容,经中介机构鉴证的,应使用经鉴证的数据和结果。
第十一条 集团要不断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平台和载体建设,拓宽公开渠道,完善公开流程,不断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,应制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内容的维护和更新。
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
第十二条 各部室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内的信息进行审核把关并负责信息发布,发现已发布信息存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、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,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和更正。
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,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义务或程序的行为,给予通报批评、责令改正,情节严重、造成严重后果的,酌情纳入考核并依法、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四条 集团所属各级企业可参照本办法,并结合实际,制定本企业信息公开相关具体制度。
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集团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。
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